一是坚决纠正明显超标的查封和采取执行措施不规范的问题。对已经采取查封措施但尚未执结的案件,要进行逐案登记,凡属明显超标的查封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当事人反映强烈和上级法院多次过问的案件,要重点审查。对因没有按法律规定裁定过户引发法院之间执行争议的,要主动与有关法院进行协调,并按照法定程序妥善解决争议。
二是依法审查和答复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严格异议审查的程序,除法律规定的事由以外,都要举行执行听证会,对执行异议进行公开审查;明确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情况复杂需要研究的,要报执行庭庭长审批。对案外人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需制作裁定书,依法予以驳回。对在已经审结的案外人异议,凡案外人对审查结果强烈不满,到处告状或继续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的,需重新审查并作出答复。
三是认真解决严重消极执行的问题。对因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不敢依法执行的,及时向区党委和人大汇报,争取在党委和人大的帮助下,排除阻力,依法执行;对办关系案、人情案,故意拖延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坚决按照执行工作纪律作出处理。增加执行过程的公开性,强化执行工作的外部监督;加强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强化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下大决心解决严重消极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