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在注重调解工作的同时,坚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过程,在当事人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调解程序的发动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全程调解的格局中,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实行调解,但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得到当事人双方同意。法院的侧重点在于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是调解方案的提出应尊重当事人意思。在审判中,法官不能单方提出调解方案,只能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性意见,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是调解程序的终结应尊重当事人自愿。在调解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不愿接受调解的,则法官应终止调解程序,不得继续拖延,使其继续接受调解。为防止久调不决的现象,我院严格审限管理制度,确需延长审限的,须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协议达成过程中,法官不发表个人的意见,以防止协议内容受法官意志的影响,从而也保证调解协议能够及时、顺利履行。
由于长期坚持上述四项工作原则,该院诉讼调解工作已进入良性循环期。目前,我院案件调解率达86.7%,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到98%,大幅度减轻了执行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