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1日8时,淇滨区大赉店镇姬屯村基督教会3名代表来到淇滨区法院反映因教堂建设用地问题受到两名村民阻挠,要求立侵权案。立案法官仔细审查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发现相关问题:一是教会组织诉讼主体与占地租赁合同双方不相符;二是诉争土地未经政府土地部门审批,目前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三是教堂占地属于以租代征。法官将这些法律问题逐一向教会代表讲明,并告知其诉讼风险。教会代表听后非但理智,反而情绪更加激烈,扬言如果法院不立案将组织60余名基督教会会员到省里上访。经法院立案庭集体研究,告知教会代表可以到当地大赉店镇社会法庭立案,既不受诉讼答辩、举证期限限制,又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教会代表欣然答应。
当日上午9时,社会法庭受理此案后,了解案情:该组织在2010年1月28日与姬屯村委会签订荒地用地合同,使用姬屯村委会荒地3.26亩用于秋后建设教堂,并已支付使用费55420元。近日,该荒地上原耕种农户刘某兄弟二人又在该土地上设障碍,影响教堂建设。社会法官立即随基督教会代表到姬屯村了解情况并实地勘察,听取两名被告的意见,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当日下午3时,社会法庭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评事会成员、机关干部、群众代表参加召开案情分析会,在会上,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使双方都能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清楚地认识,多方联动协调参与、背靠背耐性调解,历时六个小时,当晚九点钟,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镇政府、村委会帮助原告完善用地手续,两名被告得到1000元附着物补偿,避免了一起基督教会群体事件的发生。体现了社会法庭经济、快捷、便民、高效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