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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法院四项措施规范法官释法答疑工作

  发布时间:2010-10-10 14:44:04


    一是扩大答疑对象。明确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答疑的其他相关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答疑申请。

    二是前移答疑关口。对当事人、代理人在上诉期内提出答疑要求的,承办法官直接答疑,针对当事人、代理人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和疏导,努力做好息诉工作,实现息诉与息访工作的对接。

    三是规定答疑原则。释法答疑工作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的原则,注意保守审判秘密。承办法官在开展具体工作时针对当事人对裁判内容提出的各种疑问,详细进行解释,阐明审判程序和裁判的公正性与合法性。确属当事人无理纠缠的,承办法官口头予以驳回。

    四是明确答疑职责。释法答疑是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法官审判能力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与其他考核指标一起作为法官绩效考评的依据。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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