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法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效益,制定了《民事执行司法救济办法》。该办法规定:
一、设立民事执行司法救济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通过财政部门拨付等形式筹措。
二、明确民事执行司法救济的对象。1、因身体遭受侵害而严重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缺乏正常的生活、医疗费来源的;2、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其他救济难以弥补的;3、其他需要司法救济的。
三、规范了司法救济的申请程序。在申请人提出司法救济申请后,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是否适用司法救济的建议及适用救济的金额,同时案件承办人还应就案件的执行情况和下一步的执行方案写出详细报告,分别报执行局局长、分管执行副院长和院长逐级审批,确保既杜绝司法救济基金的随意发放,又使申请人中的社会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四、强化对司法救济专项基金运作的监督,由监察室联合相关部门对适用司法救济的案件定期进行专项清理,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