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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款手段不合法 造成侵权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0-11-01 10:12:57


    索要欠款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违法索取欠款给对方及他人造成侵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近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钜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索取债务方式不合法引起的返还原物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5月19日,被告李某以赵某数年前养鸡时欠其9000元饲料款未还为由将赵某驾驶的原告A公司的车辆扣押,以此抵消欠款。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的车辆。无奈,原告只好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他人财物,权利人请求返还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因此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告李某扣押原告A公司的车辆,已经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无权占有人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请求返还车辆之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扣车造成的损失1万元,因该被扣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因被扣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被告李某返还原告A公司被扣车辆;驳回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判决。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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