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关于对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情况的调查

  发布时间:2011-01-21 15:20:38


    “妇女能顶半边天”,这是国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但对当今我国大部分农村留守妇女而言,这“半边天”可是说少了,在农村留守家庭中,她们顶起的几乎是“整个天”。

    最近,笔者对所在法院近三年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作了调查分析,涉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快速上升,该院近三年受理此类案件逐年增多。

时   间   受理案件数量    占全院离婚案件比率

2008年      77件                   24%

2009年      89件                   27%

2010年     102件                   33%

    如何维系“留守妇女”家庭的稳定性,既是“留守妇女”要面对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问题。

    一、当前“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婚姻基础脆弱导致离婚。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一见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婚后为了生计不久丈夫即外出打工。因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留守妇女”与丈夫联系较少,导致夫妻感情沟通交流较少,加上猜疑心理,导致感情淡化,结果往往以分手告终。

  (二)婚外情是破坏婚姻的“杀手”。婚外情是近几年成为困扰现代家庭的一道解不开的畸形情结,它是家庭破裂的导火索,它使一个个家庭走向解体。尤其是外出打工者因道德观念不强、自身素质差,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在这一没有归宿的情感中,有很多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我院审理的“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就占离婚案件的79%,真正调解和好的还不到28%。

    (三)思想观念产生分歧。由于一方外出打工,见了世面,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很“容易被外面的世界看花了眼”;另一方则在家围着锅台、农田、老人和孩子转,造成了双方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很大的分歧,感情起了变化,从而导致了离婚。

    (四)“留守妇女”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由于丈夫外出打工,家中缺少了“调节剂”,由婆媳关系恶化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

  司法实践中“留守妇女”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丈夫在外经商亏损负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外沾染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

    二、遏制“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上升的对策

  (一)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要严格把握“留守妇女”离婚的标准,尽量促进双方和好。确实要判决离婚的,应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尤其要做通对方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子女的有利成长”比“占有子女”更为重要。同时,法院应尽心、尽力为“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条新规定,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开始适用,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在适用时还有一些顾虑,对具体赔偿数额的把握上还比较谨慎,一般都控制在5000元以下,由于数额较小,对有过错方发挥不了制裁作用。笔者认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有过错者的财产总额和适当比例(建议30%)确定,这还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增补或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以便各级法院统一司法尺度。

  (三)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应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一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均处于弱势。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目前,法院对这条规定的执行还不到位,在今后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正确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办法,不恶意离婚者在经济上得到便宜。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而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的,法院将及时受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将相关财产重新分割并注意分割时对,有过错者实行少分或不分的政策。同时,还要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从而,维护法院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四)对婚姻不忠者,应加大惩罚的力度。长期以来,对“第三者”插足、通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问题,我们更多的是用道德规范来约束,更多的求助于批评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受害人,仅仅是从道义上同情、支持。坦率地讲,道德约束、舆论监督,批评教育,毕竟不具有强制性,其对“第三者”的惩戒必然是软弱无力的。因此,笔者认为,对性质恶劣、构成重婚的应从严打击,必要时,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公安机关应积极采取侦查措施,帮助“留守妇女”这个弱势群体解决取证难的问题;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从而为无过错方伸张正义,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当然,作为“留守妇女”,也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切不可以牙还牙,在保持自尊、自爱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用爱心去感化对方,多给对方些宽容。

  (五)加强宣传,改变“留守妇女”的落后观念。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管理和引导职能,从宣传入手,改变“留守妇女”不愿接受新知识、新事物的落后观念,帮助她们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文艺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外地及身边“留守妇女”创业典型,激发她们的自信心,鼓舞她们创业的勇气;通过农村远程教育网播放宣传教育片,开阔她们的视野,丰富她们的知识,使她们的思相不再局限于家庭、孩子这一小快地方。

  (六)加大培训的力度,提高“留守妇女”自身的素质。各级妇联组织可设立维权热线,在村组建立维权服务站,由妇女组织的负责人牵头维护本村组“留守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和权益,并联系妇联和法律部门定期为“留守妇女”讲解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增强她们的平等意识和能力,让她们了解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土地承包权益、生育保障权益等方面的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托农业科技推广站和农村职业学校等科技培训阵地,通过采取现场讲授、发放技术资料、专题讲座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留守妇女”进行技能培训,帮助“留守妇女”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在外就业的能力。

  (七)大力发展区域经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笔者认为,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保障有力、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的新路子,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当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相适应。这不仅能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农民工兼顾农业生产和留守家属生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八)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让“务工男”常回家看看。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注定了“留守”现象将在较长时期存在。要解决“留守妇女”面临的一系列难题,让男性务工者定期回家是最简便有效的方法。然而,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并没有给予外出男性农民工的探亲权,社会也缺乏这方面的引导。因为请假一系列原因,造成男性务工者有家难回。为此,社会要给予农民工更多的重视和关怀,完善农民工相关劳动法律与规定。

    笔者建议:推行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是不错的选择,让“务工男”找点时间、抽出空闲、常回家看看。

责任编辑:杨燕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168103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