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下午,阴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街心公园内强行要求关某与其结婚,并不让关某回家。关某趁机想逃跑时被阴某某追上,阴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关某的右腰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关某的肾脏破裂属于重伤。
事后,阴某某称其并不是故意捅伤关某,只是想拿把刀把电动车轮胎扎破,吓唬吓唬她,是误伤。但经查,有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堪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淇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阴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结婚应当是双方自愿,强迫会造成更大的伤害,阴某某的案件为我们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