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杨某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6月6日晚,被告人董某、杨某、王某某以约见网友为名约郭某某吃饭、喝酒,杨某提议去淇河划船,董某开车往淇河方向行驶。郭某某不愿前往,称不停车就跳车,二人不停车,继续行驶。郭某某拉开车门跳车后受伤。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杨某、王某某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杨某、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