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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宾馆服毒自杀 宾馆存在过错担责

--淇滨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1-05-03 10:14:47


    一名女住客未携带身份证入住某宾馆,后被发现在宾馆房间服毒自杀,死者父亲以宾馆未将女儿身份情况进行登记且未向家属及公安机关提供准确信息,延误了抢救时间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宾馆对其女儿的自杀身亡承担责任。该案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宾馆方向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2万余元。

    死者父亲称其女因故生气欲寻短见,其得知后于2010年11月4日下午四时左右及时赶到被告处寻找,并告知被告的工作人员其女的体貌特征及未拿身份证等相关情况,被告工作人员告知没有类似人员入住,后原告报警并和公安机关人员到被告处询问,被告工作人员仍告知没有类似人员入住。当日晚上八点,该宾馆报警称,其宾馆有一名女孩入住后房间内一直没有反应,公安机关人员到达后发现其女已经在宾馆房间内服毒自杀身亡。死者父亲认为,由于被告存在管理不规范且没有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等过错行为,阻碍了死者家属实施救助的可能性,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宾馆应对其女儿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到公安机关了解案发当天的相关情况,向双方详细释明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宾馆方向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2万余元。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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