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某村民小军经朋友介绍与女子小丽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小丽家送去10001元的彩礼,寓意万里挑一,以示对女方的珍重,不曾料想半年多后双方未走进婚姻殿堂反而为了彩礼对簿公堂。5月6日淇滨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0年3月,村民小军与小丽确定恋爱后,便按照当地的风俗举办了小见面、大见面等订婚仪式,小军及家人分别给付女方小丽10001元、6000元现金,并约定2010年底举办婚礼。2010年11月,男方开始筹备婚礼,而女方小丽一直在推迟婚期,这引起了小军及家人的大力的不满,遂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彩礼。女方辩称,婚约的解除是由男方提出,按当地风俗不应返还。为此,本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对新人,却转而走向了法庭的原、被告席。
淇滨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婚约的订立与解除同样是当事人的自由,法律不主张更不支持婚姻以彩礼为条件。故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方小丽返还原告小军的彩礼款16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