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法官主动联系,邀请交警部门参与协调,成功调解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鹤壁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单位货车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三者险等不计免赔全险;在乙保险公司为挂车购买了交强险、三者险等不计免赔全险。2008年8月25日,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该汽车运输公司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该汽车运输公司对事故造成的被害人车辆和人员损失承担了35.2万元的赔偿责任。汽车运输公司要求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先审查保险公司有无交强险拒赔情形,认为该案事实比较清楚,及时向二保险公司送达了有关手续。因为该案涉及两个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包括主车还有挂车,于是先与挂车所投险种的乙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就所涉合同法、保险法进行讲解,结合二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通过讲理释法,最终使该汽车运输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汽车运输公司对乙公司申请撤诉。在这个背景下,承办法官走访了交警部门,又及时联系汽车运输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三方一起交换意见,结合交警方面的责任认定及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淇滨法院成功调解该保险合同纠纷,创设了法庭、交通、保险三方 “职能对接、优势互补、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快速通道”,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