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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判楼上住户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30 09:53:15


    楼上漏水致楼下受损,一般由楼上住户赔偿损失。但是,近日淇滨法院却审理了一起六楼卫生间水箱漏水漏到四楼,四楼住户因楼上漏水而产生的损失不由六楼住户赔偿而由开发商赔偿的案件。

    据了解,2009年3月,孟某支付195 200元后取得了淇滨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小区12号楼三单元401号房屋,李某的住房位于孟某房屋所在单元的601号。孟某购房后,随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10年11月,李某家卫生间水箱损坏,水漏到其蹲便器内,由于五楼排水管道的原因,导致排水管道中的水通过排水管道在五楼的U型弯头盖子处渗漏到五楼地面,然后渗漏到孟某的住房,造成孟某的装修损坏。孟某对损坏的装潢进行重新装修时支付材料及工资款4396元。后孟某与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损失未果,遂将李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楼上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应获赔偿。李某家水箱漏水,但所漏之水是排到了排水管道之中。排水管道的作用就是排泄废水,废水从排水管道在五楼的U型弯头盖子处外漏到五楼地面,之后漏到四楼,因此李某家水箱漏水与水渗漏到原告住房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李某不应担责。五楼的住户尚未对房屋进行整修入住,亦未改变房屋结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保障房屋的质量及正常居住使用,本案涉案房屋排水管道漏水和四楼、五楼之间防漏设施不完备是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瑕疵,且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淇滨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孟某经济损失4396元,被告李某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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