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开出租车盗窃山羊案,被告人小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小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小秦、小张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由小秦驾驶出租车窜至大河涧乡某村赵某家羊圈处盗窃十只山羊,后将山羊以1950元的价格卖给鹿楼乡李某。案发后,十只山羊已被追还失主。经鉴定,十只山羊价值3745元。另查明:小张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在审理过程中,小秦退出赃款780元,小张退出赃款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秦、小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小秦、小张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张协助司机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