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鹤壁某银行到淇滨区法院起诉十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受理后,经承办法官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款事实很清楚,十名借款人借款本金共计23万元,分别由其同事和单位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证据较为充分。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几次到借款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借款人本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借款的事实均表示认可,但要求银行将罚息和利息予以免除,否则不予还款。因借款人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原告的申请,工作人员依法将借款人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将裁定送达给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后,借款人和单位负责人主动上门要求法院主持案件进行调解,经过法院多次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日前,上述十起案件最终促成调解,双方互谅互让,由借款人将借款予以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