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法院维护社会和谐、公民生活安定的最佳方案。“公正”是调解的生命线,“廉洁”是调解的基本保障,“为民”是调解的核心价值,“高效”是调解的内在要求。
付某因交通肇事须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56000元,但他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其岳母李某代其垫付226000元,由于当时付某被刑事拘留,其妻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据。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未支付,故将付某与王某诉至我院。付某不服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审查后向中院提出抗诉,中院指令我院再审。从案件进入我院审监庭那刻,法官把调解作为优先考虑的审判方式对待,突出风险责任告知,为调解奠定基础。经过法官耐心的情、法、理教育疏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圆满的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