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法院法警大队扎实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5月16日,妥善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10年4月8日淇滨区法院判决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10年12月14日,原告闫某某申请执行,要求牛某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闫某某133000多元。
法警队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详细了解案情,闫某某在诉讼阶段就到上级反映,给法院施加压力,如处理不好,容易产生上访。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执行法警热情接待,细心交流,避免激化闫某某的情绪。因牛某正在鹤壁市看守所服刑,经查,其无银行存款和登记房产,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形象法警耐心释法,取得闫某某谅解。
2011年2月25日牛某服刑期满后,为了让闫某某看到我们所做的工作,和他一起去找牛某,但未找到牛某,通过派出所也未找到,原住址已拆迁,案件进入死胡同。
5月13日,获悉同案的另三名被告另案在本院刑庭即将开庭审理,法警队主动与刑庭联系,向三被告讲明量刑的利害后果,三被告同意调解赔偿,5月16日闫某某获得相应的赔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避免了一起信访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