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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拖欠工程款 岂能要求子来还

  发布时间:2011-07-07 09:55:25


    在人们传统观念中,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这一观念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日前,淇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小张的摩托车。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张某承包了李某的建房工程,张某又将该工程的粉刷工程发包给了王某。张、王口头约定根据工程的进度由张某及时付清劳动报酬,粉刷工程结束时,张某并未按约定付清劳动报酬,只是为王某办理了欠款手续。王某和工友曾多次找张某要钱,但张某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付。2009年9月,王某再次到张某的工地上讨要工钱,正好张某的儿子小张骑着自己新购买的摩托车也在工地上,王某以借用摩托车为由,将小张的摩托车骑走拒绝归还,王某认为,张某欠款用张家的摩托车抵帐顺理成章。张家在多次追要摩托车未果的情况下,小张以王某侵权为由将王某诉于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摩托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小张的财产所有权,王某应当返还,至于被告所辩,因和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王某返还摩托车。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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