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淇滨法院对四名被告强行耕种村委会土地引起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张某、吴某、武某十日内返还其侵占原告淇滨某村委会所属土地,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均系原告村村民,自2001年以来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没向原告交纳承包费,在未取得合法经营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所属土地及渔塘地进行开发耕种和经营。经营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该土地退还原告,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在无奈之中于2011年月4日10将四名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人都必须在依法取得耕种权后方可耕种经营。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土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第三款、第117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