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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为红颜 伤人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07 10:01:53


    近日,淇滨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胡志海赔偿原告李红玉医疗费、伤情照、鉴定费、误一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共计1576.4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今年4月25日,被告胡志海的爱人张某与原告李红玉因浇地用电发生争吵,李红玉生性泼辣,在争吵中占了上风,张某深感委屈,回家后向胡志海哭诉,并说不想活了,要喝农药自尽,对妻子百依百顺胡志海听后也非常生气,晚上,胡志海来到李红枝家,理论起和自己爱人吵架的事,双方又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的过程护,胡志海照李红玉打了两耳光,致李红玉眼部受伤,李红玉鹤壁市人民法院法医门诊部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费用1779.60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被告在所辖派出所调解赔偿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淇滨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家理论的过程中发生吵架,在争吵中被告至原告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住院二次、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法院对调解责任划分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本院认为不能足额支持,原告应负责任为10%,被告应负责任为9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淇滨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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