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下午17时,在鹤壁市万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淇滨区法院刑庭庭长常伟、审判员陈慧对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于某进行了回访。
于某出生于1992年10月8日,因盗窃价值1988元的组装电脑及照相机,于2011年4月11日被我院判处管制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于某能够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按时报到,遵守关于管制刑的相关规定。
在回访中了解到,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在其姑父经营的万勇广告公司从事焊接及安装方面的工作,他刻苦钻研技术,工作努力,在工作技能方面进步很快,已成为其姑父的得力助手。于某对自己曾犯下的罪行悔恨不已,下决心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为家庭、为社会作出贡献。在回访中,其姑父李勇表示,于某和以前相比,判若两人,是法院挽救了他,感化了他对淇滨区法院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淇滨区法院刑庭坚持对判决非监禁刑罚的人员进行回访,建立档案,避免其重新犯罪,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