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上午,淇滨区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起醉驾引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进行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玉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玉丰醉酒后驾驶京LR039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到鹤壁高速路口接人。当其行驶至淇滨大道与大伾路交叉口时,与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董长恩相撞,造成董长恩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玉丰继续驾车向东行驶,在马踏飞燕转盘处向北拐驶入泰山路并逆向行驶,行至泰山路与淇河路交叉口将骑电动车的李静蕾、董莉莎撞伤后,仍继续向北行驶。行至泰山路尽头向西拐驶入渤海路,在刘长屯村附近又与郝保军驾驶的四轮拖拉机追尾,造成郝保军受伤,四轮拖拉机和京LR0398号小型越野客车两车侧翻。被告人刘玉丰弃车逃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交通事故认定,刘玉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刘玉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玉丰的亲属分别与被害人董莉莎、郝保军、被害人董长恩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玉丰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静蕾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静蕾已撤回对被告人刘玉丰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丰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继续驾驶,又连续发生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经查证属实,且被告人刘玉丰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玉丰当庭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