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司法环境,加强与基层党委政府的定期沟通联系,日前,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推行院党组成员联系乡镇(办事处)工作制度。
一是转变工作思路。突破传统的“不告不理”的司法模式,化被动受案为主动服务,延伸司法职能,提前介入纠纷,“早疏导、早调解”,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与乡镇(办事处)的沟通联络,虚心听取基层组织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协助乡镇(办事处)抓好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共同稳妥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积极宣传法院各项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位党组成员每月定向联系乡镇(办事处)不少于4次,实地走访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应根据工作需要,经常性走访各自联系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
四是细化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通过案例指导、交流经验,邀请人民调解骨干参加庭审和调解,有效推动“三调联动”;针对与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征地拆迁、劳动保障、土地流转等热点、难点纠纷,积极协调,依法审理,妥善处置,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人员思想动态,帮助解决信访户“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问题,做好稳控工作。
五是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司法需求,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解民忧、护民权”,认真解决本院在工作、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是加强跟踪反馈。对党组成员定向联系乡镇(办事处)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将联系情况记录在案,并定期召开党组会,及时梳理分析,研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