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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2-11-30 08:51:11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在法律规定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责任编辑: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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