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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害 饲养人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20 11:48:49


【案情回放】

    2018年1月,王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途径一小区时,张某饲养的大型金毛犬突然从路边停放车辆的间隙冲出,与王某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王某摔伤,经初步诊断为右外踝轻微骨折,王某在家休息月余后,仍不能独立行走,张某饲养的金毛犬在事故发生半月后死亡。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多番调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愿于2018年7月31日前赔偿王某6000元,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两清,互无争执,双方握手言和,满意而归。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又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合评析】

    动物致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新《侵权责任法》,第三人的过错应由被告另行追溯,不在本案进行审查时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动物天生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因而,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1、受害人过错,如果动物造成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2、第三人的过错(这个上面已经说过啦)。3、免责约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的,则可预先免除责任,例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钉马蹄工与动物占有人之间即存在默示的预先免责约定。

    犬类是人类的好朋友,是很多市民都喜欢饲养的宠物,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饲养犬类尤其是大型犬类,应当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责任编辑: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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