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股东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能否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此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实质是为了公司利益起诉,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原告,股东仅是名义原告,因此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中小股东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时,能否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中小股东发现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管理层,利用优势地位,使公司和自己或者关联方从事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时,能否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官讲法: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在公司或者股东提起的关联交易诉讼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管理层以相关决议经过股东会通过为由提起抗辩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法官讲法: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股东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公司没有起诉关联交易合同相对方的,股东能否直接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
法官讲法:在公司不撤销关联交易合同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
六、公司不分配利润,股东能否通过诉讼方式强制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法官讲法:公司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则人民法院应支持股东要求强制分配利润的请求。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符合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情形的,则强制分配利润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中,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能否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法官讲法:这属于公司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定,符合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中关于分配时间的部分。关于分配时间的决议被撤销后,则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