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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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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涉诉涉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畅通诉求反映渠道,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院决定公开全院员额法官的联系方式。    淇滨区法院员额法官将在庭审、执行公务之外的工作时间,积极倾听群众诉求,耐心答疑解惑,切实履行司法为民的职责。    此举旨在便于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各类涉诉案件中主体责任的依法履行。现将具体联系方式公布如下(详细联系方式列表附后),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监督电话:335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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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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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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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昂: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61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062.84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2年7月26日利息为12251.11元,自2022年7月27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透支本金24062.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46元,被告郭昂负担720元。被告郭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样报邮寄: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联系人:郭法官 0392-3385310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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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炜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郭志伟:本院受理原告白亮亮、梁素芬诉你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611民初16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样报邮寄: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庭306房间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南200米路东承办法官:李霞波联系电话:0392-338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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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君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停山:本院受理原告焦玉玲诉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君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停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判决。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办案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赉店法庭承办法官:周法官联系电话:0392-3385331邮政骗码:45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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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0611民初568号之一耿东青、卢素青: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耿东青、卢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海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7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4)豫0611民初5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二○二四年三月七日联系电话:0392-3385410联系人:冯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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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0611民初36号之二王鹰、张海燕: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清与被告王鹰、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61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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